新疆供热管线管理条例为了满足顾客各方面的需求,及时了解并掌握新疆供暖条例产品的流向、市场适应性、产品价格定位以及客户对产品的满意程度,特制定新疆供热管线管理条例的产品服务计划。
本文目录一览:
-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
-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 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2022修订)
-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提高城市供热、供水、供气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供水、供气(以下简称供热、水、气),用热、用水、用气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2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42号发布),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提高城市供热、供水、供气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水质、水压标准进行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提高城市供热、供水、供气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供水、供气(以下简称供热、水、气),用热、用水、用气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未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用户,终止单用户供热可能影响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供热系统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用户,不得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第三十六条 实行热电联产的供热项目,电力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热负荷的需要,制定热电厂电力生产、供应计划,确保热电厂对外供热。
第五十八条 用水应当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定额管理,分类计价;用热应当按照建筑物的节能状况,减少收取热费。第五十九条 管网供水、供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经营者应当按照用户计量表的计量和水、气价标准收费。经营者未履行维护维修义务,造成管网漏损产生的水费不得向用户收取。
你好,我住在新疆奎屯市奎屯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共和国的县级市位于新疆西北部,位于西南天山准噶尔盆地边缘的直辖市。 253西部的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南部,东部和塔城沙湾连接西部和相邻的塔城地区乌苏。通过北方铁路,217国道和312国道在此交汇。面积?1171平方公里。
第二十七条在供热期内,居民室内温度应当不低于二十摄氏度。非居民用热户的室内温度应当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二十八条供热企业应按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进行测温,测温记录经用热户签字后建档。
第六十五条 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水、气的监督管理,建立供热、水、气安全生产运行监测网络,定期发布监测信息,对供热、水、气质量实施定点、定时检测。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202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冬季用热供给,规范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供热事业,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将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节能建筑居民室内温度不低于20℃,其它非节能建筑或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筑设计标准执行。”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按房屋建筑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克拉玛依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哈密市部分城市县城已启动集中供热,其他地区均已做好供热准备工作。2023—2024年采暖季,全区城镇集中供热面积约9亿平方米。
福海县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部、阿勒泰地区中部,地理坐标为北纬40°00′~48°10′、东经87°00′~89°04′,东邻富蕴县,西接吉木乃县、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南跨准噶尔盆地与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毗邻,北连阿勒泰市、北屯市,东北与蒙古国接壤,边境线长51公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冬季用热供给,规范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供热事业,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提高城市供热、供水、供气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供水、供气(以下简称供热、水、气),用热、用水、用气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2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42号发布),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提高城市供热、供水、供气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3、第六十五条 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水、气的监督管理,建立供热、水、气安全生产运行监测网络,定期发布监测信息,对供热、水、气质量实施定点、定时检测。
4、房屋用热面积计算规则,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六十条 热、水、气收费计量表和管道燃气报警装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装、检测、检验、更换。第六十一条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供用热、水、气费。
5、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 从事供热、水、气经营服务,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经营权。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与用户分别订立供用热、水、气合同。订立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鼓励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新疆供热管线管理条例是一家具有完整生态链的企业,它为客户提供综合的、专业现代化装修解决方案。为消费者提供较优质的产品、较贴切的服务、较具竞争力的营销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