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线管理相关法规

管线管理相关法规秉承“质量为本,服务社会”的原则,立足于高新技术,科学管理,拥有现代化的生产、检测及试验设备,已建立起完善的产品结构体系,产品品种,结构体系完善,性能质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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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 令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于2011年12月30日经市 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自2012年3月1日起,本办法正式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五章强调安全和维护管理的重要性。第三十五条规定,市、县(区)人民 需加强地下管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和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图处罚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核验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和信息档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

管线管理相关法规以顾客为关注焦点,以顾客满意为目标,通过调研、追踪、走访等形式,确保管线规程顾客的需求和期望得到确定并转化为管线规程产品和服务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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